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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细化券商定向资产管理

[ 来源: | 更新日期:2008-1-29 09:00:45 | 评论 0 条 | 我要投稿 ]

  自营业务抢先交易、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等十六项行为遭遇禁令;定向资产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基金、金融衍生品等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近日起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细则》规定,客户委托资产应当采取托管或者第三方存管方式进行保管。《细则》还对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可能出现的十六项行为发出禁令。

  这十六项禁止行为包括: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挪用客户资产;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作出承诺等。

  据悉,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都适用于《细则》。证监会曾于2003年末颁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该《细则》就是旨在对上述办法做进一步细化。

  根据《细则》,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同时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标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在该最低标准的基础上,证券公司也可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最低标准。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及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等,金融衍生品也在允许投资的范畴之内。 字串5

  《细则》要求,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合理谨慎地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身份、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双方应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为做好风险隔离,《细则》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应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客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但同一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且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证券公司要由专门的部门负责此项业务,做到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经纪等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细则》还规定,证券公司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以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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