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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来源: | 更新日期:2008-5-22 17:18:24 | 评论 0 条 | 我要投稿 ]

  为了鼓励更多人为四川灾区捐款,个人向国家承认的机构捐赠,依据捐赠凭证,捐款金额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全额扣除机构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地税局提醒,向上述单位捐赠时,取得捐赠专用票据,将作为抵扣个税的凭证。

  30%扣除

  李四5月工资为4000元,因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李四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2000元。2000元的对应税率为10%,他应纳税200元。

  如果他将1000元通过非全额扣除的机构捐给灾区。按照市地税局相关规定,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被扣除。他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2000×30%=1400元。

  按照公司 [应纳个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是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数据)] 字串6

  因此李四最后应纳税(2000-2000×30%)×10%-25=115元。

  捐款之后,他从原来纳税200元降至115元。

  全额扣除

  李四5月工资为4000元,因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李四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2000元。2000元的对应税率为10%,他应纳税200元。

  如果他将1000元通过可全额扣除的机构捐给灾区。按照市地税局相关规定,这1000元可从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那么他仅仅需要为2000-1000=1000元纳税。

  他最后应纳税税额为:1000×10%-25=75元。(25元为速算扣除数)

  捐款之后,他从原来纳税200元降至75元。

  如果李四通过可全额扣除的机构捐款2000元,那么可算他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2000=0元,当月应纳税个人所得税额为0元。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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