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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类公司资产重组将趋活跃

[ 来源: | 更新日期:2008-9-9 18:47:31 | 评论 0 条 | 我要投稿 ]

  日前,交通部、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公布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举意味着一度叫停两年之久的收费还贷公路再度重启。由于办法规定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具体细则,因此,分析师认为,此后公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将有章可循,为更多公路上市公司的外延式扩张发展提供了机遇。

  但分析师同时指出,由于办法针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条件做出了严格的程序规范,对经营期限做出了确定的范围,对使用管理及收回做出了明确的表态,因此将加大上市公司收购成本。

  收费期限总和不得超过25年

  中原证券高世梁评价说,办法最为突出的就是明确了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对还贷公路向经营性公路转换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特别是对一些具体的事项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根据办法规定,收费公路是按照《公路法》和《收费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营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字串3

  办法细则中值得关注的第一点是,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第二,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近期某高速公路上市公司大股东注入部分路段公路资产,如果是在办法出台后,此种做法将不能得到支持。另外,不得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必须通过一定的转让程序。

  第三,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相应各延长5年。

  跨省收购成为可能

  办法中值得关注的还包括,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受让方。

  高士梁分析,未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将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开展,为部分公路上市公司跨省收购创造了条件,资产重组将更加活跃。比如某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本身不错,还一直得到政府财政补贴,这些都为将来收购提供了资金来源。 字串8

  另外,转让收费公路权益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评估方法应当采用收益现值法,所涉及的收益期限由转让方与资产评估机构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内约定。

  国盛证券研究员黄凯分析,由于收费公路评估采取收益现值法,收费公路明码标价转让,将加大上市公司重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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